索引号: 640000/2024-00108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责任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 2024-04-15

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工程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4-22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24〕23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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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工程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4〕23号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24年3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会,启动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工程,对推动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速、率先突破、走在前列作了全面安排。为确保会议安排部署落实落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工程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分工方案》28项重点任务,按照“目标节点化、工作项目化、任务责任化”原则,细化目标任务,实化推进措施,量化进度安排,确保落实落细落到位。要对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对短板类、提升类、巩固类三类指标,逐项进行评估,找准短板弱项,制定分年度提升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于2024年4月29日前反馈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司法厅要加强总体统筹和督促指导,全方位跟进,全过程问效,确保各项指标任务项项有措施、年年有进展、结果有保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施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工程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会精神保“15336”总体工作思路和“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工程”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

1.深学细悟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完整准确全面把握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并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

2.深刻把握法治政府建设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抓好新修订的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贯彻落实,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努力开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

3.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总体部署。准确把握“5个主要原则”,按照“3个阶段”稳步推进,围绕短板类、提升类、巩固类“3类指标”全面评估、找准定位、精准发力,扬优势、补短板、提质效、创经验,有效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坚持高质量高标准,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系统性示范性

(一)着力推动立法决策科学化实现新提升

4.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加快出台政府治理急需、人民群众期盼、宁夏特色鲜明的立法项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100%完成。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机制,加强与人大衔接联动,发挥好政府立法工作专班作用,拓宽群众参与立法渠道。积极推进立法后评估工作常态化。

主责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5.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对专业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组织专家对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开展评估论证。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6.提升合法性审查质量。完善合法性审查工作制度,建立合法性审查事项清单,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核)率达到100%。强化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备案审查,加强备案管理及智能审查系统应用,更好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作用,加大问题纠错和督促整改力度,确保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

主责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实现新提升

7.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评估,建立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并动态调整,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8.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管理。对行政裁量权定期评估、及时完善,按规定报送备案审查。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并增强说理性。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9.稳步推进执法权下放工作。持续推进县(市、区)“局队合一”体制改革,实现乡镇(街道)“一支队伍管执法”。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评估并及时调整,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适时组织开展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主责单位:自治区司法厅、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0.规范涉企领域执法检查。推行非现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监管+服务”等机制,完善审慎监管、包容免罚容错纠错工作机制,在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领域,探索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协同执法,坚决纠正多头检查、随意检查、过度执法。深入开展涉企领域执法检查专项监督。

主责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1.开展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执法问题,按照“一部门一清单”开展专项整治,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对涉及群众的管理执法,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做到换位思考、以民为本、为民服务。

主责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2.规范罚款实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高额罚款、不得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主责单位: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配合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推动营商环境法治化实现新提升

13.推动营商环境整体提升。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加强涉企法律服务,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的法规政策,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

主责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司法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4.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完善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各级政府及部门常态化到法院旁听庭审,带头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切实维护法治权威。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政府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5.提升政务服务质效。全面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线上办事“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诉求“一线应答”。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公布率、经营主体投诉举报处理回应率、“跨省通办事项”可办率、政务服务好差评整改率达到100%。

主责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着力推动矛盾化解实质化实现新提升

16.做深调解工作。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和调解组织网络,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等领域的行政调解。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

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市场监管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厅等政府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7.做实行政复议工作。全面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配套制度完善、专项清理、附带审查等工作,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等参与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推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行政争议导入行政复议渠道,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达到100%。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确保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主责单位:自治区司法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18.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完善“一重点两重复双交办”信访工作机制,落实好“四下基层”制度,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依法按政策解决信访问题,推动矛盾纠纷定分止争、息访息诉、案结事了。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着力推动制约监督体系化实现新提升

19.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坚决整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督察、考核反馈的问题,依法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高质量办复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按期办复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协作机制,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区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1.加强阳光政府建设。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政务公开率(应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答复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六)着力推动法治能力现代化实现新提升

22.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素养。落实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坚持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政府党组会议学法、政府部门负责人讲法制度,开展宪法宣誓、宪法宣传等活动,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维。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3.提高法治工作队伍专业素质。抓好立法、执法、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四支队伍”建设,加强政府立法人才培养储备,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队伍结构、能力素养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抓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法律服务队伍思想政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等政府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4.提高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推动数字政府与法治政府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完善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持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主责单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司法厅

配合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同性实效性

25.强化工作推进。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整体谋划,定期指导督导,严格落实年度报告制度。自治区政府班子、自治区政府部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各级政府“一把手”切实履行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抓好分管领域的依法行政工作。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推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以群众满意度、企业满意度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6.强化协调联动。主动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协工作部门联系沟通,不断健全完善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行刑衔接、诉源治理,共同推动依法行政。加强工作联动,健全定期会商、联席会议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各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法治机构建设,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职责任务相适应。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7.强化示范创建。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加强对示范创建地区和项目的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已申报第三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的8个市、县(区)要加强探索,努力形成典型经验,全力以赴争创成功。已经命名的自治区示范地区和单位要持续巩固提升创建成果,自治区适时开展复评,对未达标的取消示范命名。

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

28.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七进”等活动,扎实推进“八五”普法和公共法律服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强化法治思维,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深入宣传法治政府建设的做法成效,加强涉法社会热点和典型案事件宣传解读引导,营造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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